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分析信访工作形势,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督促落实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统筹协调、组织推进信访工作,督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协调处理影响较大或者办理部门存在争议的信访事项;

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信访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