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承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向信访部门回复转送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分析本部门信访问题成因,针对性改进工作; 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