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承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向信访部门回复转送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分析本部门信访问题成因,针对性改进工作;

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