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接收、登记信访事项;

受理、办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情况;

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