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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仪式

第一节 荣誉仪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 第十三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六条 宪法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人民警察宣誓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宣誓是公安民警对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是: 第十八条 公安民警新入职时应当进行宣誓,举行荣誉仪式、执行重大任务、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组织宣誓。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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