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