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章 仪式 第一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节 第二章 仪式 第一节 荣誉仪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 第十三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