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章 仪式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仪式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第二节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