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