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宣誓场地应当庄重、严肃,一般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旗;

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举行人民警察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宣誓人立正,右手举拳,拳心向前,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担任领誓人,在队列前逐句领诵誓词,其他人跟诵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仪式可以结合授衔、授装等活动进行。结合授衔、授装进行的,应当先授衔、授装;

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公安民警家属或者群众代表参加。

新入职的公安民警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或者委托承训公安院校、训练基地组织,一般在入警训练合格后、上岗工作前进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公安机关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集体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