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五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其运营条件持续符合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之日起10日内向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民航局和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经营范围。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商务合作协议…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