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经营范围。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并报民航局备案后,可以共用二三字代码,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履行法定手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不得共用服务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