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民航局和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