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