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其运营条件持续符合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因运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持续符合颁发经营许可条件的,由民航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局取消其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有关经营项目或者经营范围。
在采取取消等相关措施前,应当听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以查明相关情况,并将处理决定在民航局网站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