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3. 第四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企业名称,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和变更主运营基地机场的批准程序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经营范围或者经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1年内未能实际安排航班经营的,由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由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自经营许可证失效之日起,不得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