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报告;
企业现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拟使用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报告;
企业现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拟使用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