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报告;

企业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材料;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