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报告;
企业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材料;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报告;
企业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材料;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