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企业名称,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