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由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发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事由而解散的,经营许可证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自动失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经营许可证自破产宣告之日起自动失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经营许可证自公司完成合并、分立之日起自动失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经营许可证自有关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