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条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WWW.CAAC.GOV.…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 第十三条 民航局对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经民航局认可的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延期,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和认可条件,在筹建有效期内开展筹建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对准予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