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延期,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民航局对准予筹建延期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筹建延期的决定,予以公告。

对不予筹建延期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