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筹建申请报告;

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