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