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对准予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