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美术馆,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的主要内容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并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七条 参加申报的美术馆需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递交真实、详细的申报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本地区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统一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直接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依照文化部发布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结合参评美术馆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 第二十一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报文化部审定。文化部将审定结果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文化部正式公布“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