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参加申报的美术馆需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递交真实、详细的申报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

美术馆自申报日起前两年的工作总结;

美术馆自申报日起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