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本地区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统一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报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