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中心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十六条 分中心负责本省(区、市)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负责本省(区、市)网络运行的维护,指导基层中心的建设,培训基层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基层中心可设在地、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各级文化设施内,应当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设备,应保证阅读书、报、刊和文化娱乐动静分开。 第十八条 基层中心应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和制止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 第十九条 各级中心均要建立用户用机登记制度,对用户名称、证件代码、用机代码、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服务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