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六条 分中心负责本省(区、市)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负责本省(区、市)网络运行的维护,指导基层中心的建设,培训基层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