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中心可设在地、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各级文化设施内,应当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设备,应保证阅读书、报、刊和文化娱乐动静分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