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中心应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和制止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