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中心均要建立用户用机登记制度,对用户名称、证件代码、用机代码、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服务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