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四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四十二、 四十二、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 (二) 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三)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路运输单位”修改为“运输单位”,“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 (五)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的“锁闭、封堵”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出口”修改为“出口、疏散通道”。 (六)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监督执法”修改为“行政执法”。 (七) 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行政”。 (八) 将第八十四条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九十条”。 (九) 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的“可以”。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四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