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四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四十一、 四十一、 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四十、 目录 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