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四十二、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二) 四十二、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二) 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