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 删去第二十七条。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 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 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民政等”修改为“医疗保障等”。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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