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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 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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