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检查和评估报告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委托评级项目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评级协议,明确评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当组建评级项目组。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对象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信评级所需信息来源可靠且充分满足使用需求,并在调查前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 第二十二条 评级项目组应当依法收集评级对象的相关资料,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查验证和客观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初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初评结果应当经过三级审核程序,包括评级小组初审、部门再审和公司三审。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成立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信用评级结果由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最终确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每一评级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充…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信用评级结果反馈至评级委托方,评级委托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如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不是同一主体的,信用评级机…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公布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及受评经济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并在签订评级协议时明确跟踪评级安排。其中,评级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每年跟踪评… 第二十八条 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可能影响评级对象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评级业务的委托书、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内部信用评审委员… 第三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处理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终止或者撤销评级: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