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公布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及受评经济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有效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解释;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布评级结果;
存在多个评级结果的,多个评级结果均应当予以公布。
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有效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解释;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布评级结果;
存在多个评级结果的,多个评级结果均应当予以公布。
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