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处理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信用评级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信用评级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