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托登记申请 第八条 信托登记由信托机构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第十条 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5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2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 第十一条 信托机构应当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初始登记(简称信托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信托机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变更登记(简称信托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机构应当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终止登记(简称信托终止登记)。 第十四条 信托机构发现信托登记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更正登记(简称信托更正登记)。 第十五条 信托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托登记相关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