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5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2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申请办理信托预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预登记申请书,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拟发行或者成立时间、预计存续期限、拟发行或者成立信托规模、信托财产来源、信托财产管理或者运用方向和方式、交易对手、交易结构、风险提示、风控措施、清算方式、异地推介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保管人信息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托产品在信托预登记后6个月内未成立或者未生效的,或者信托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办理信托初始登记的,信托机构已办理的信托预登记自动注销,无需办理终止登记。
信托机构办理信托预登记后,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信托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