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托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托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信托机构应当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初始登记(简称信托初始登记)。 申请办理信托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初始登记申请书; 加盖公章的信托文件样本;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