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信托机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变更登记(简称信托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信托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变更登记申请书;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