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托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托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机构应当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终止登记(简称信托终止登记)。 申请办理信托终止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终止登记申请书; 受托人出具的清算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