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托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信托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信托机构发现信托登记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更正登记(简称信托更正登记)。 申请办理信托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更正登记申请书; 证明发生需要更正事实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