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子公司。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有利于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权限、流程和责任,落实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 第五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经其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通过。 第六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应通过对直接控制的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确保非保险子公司投资设立或收购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遵守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商标、字号管理,明确非保险成员公司使用本公司商标、字号的具体方式和权限等,避免声誉风险传递。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借款,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能以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投资非保险子公司。 第六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应当建立外包管理制度,明确允许和禁止外包的范围、内容、形式、决策权限与程序、后续管理以及外包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第六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外包本公司业务或职能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经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确保提供外包服务的受托方具备良好稳定的财务状况、较高的技… 第六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