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

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提交的材料;

共享服务或管理的具体方案、风险隔离的制度安排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措施等。

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之外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执行。

保险集团公司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