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行良好;
上期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5%以上;
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
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
银保监会关于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行良好;
上期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5%以上;
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
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
银保监会关于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