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有利于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本章所称直接投资,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所称间接投资,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的各级非保险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其他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上由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开展的投资,不得违规通过非保险子公司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