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经纪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业务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 第五十条 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十一条 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参加保险经纪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十五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第五十六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七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八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换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 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资格证书》、且无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 第六十一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标准。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全面反映业务人员执业情况。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 第三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